《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商标分割不是对商标的图案、文字进行分割,而是对商标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进行分割,保留商标局审核通过商品或服务分类,去掉未通过的,商标的名称、图形是不变的。
面对因商标被部分驳回而导致注册失败的风险,申请人选择进行商标分割申请是明智而理性的,这样可以尽量减少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成本,挽救被部分驳回的商标。
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态度,商标分割包括三种情况:
不做复审,自动分割
如果申请人不做复审,商标局会把商标进入初步审定的部分和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自动分割。商标过审的部分会直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继续走完之后的商标注册流程。
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部分不服,需要进行驳回复审的且急于使用过审部分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驳回复审和人工分割。商标过审的部分会被分割成另一件新商标,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但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新商标会继续走完之后的商标注册流程。
做复审,不申请分割
如果申请人要做驳回复审且不准备申请分割,那么商标过审的部分不会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需等整件商标的复审结果出来后才能进入之后的商标注册流程。
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的制度。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如果商标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
如果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一份商标注册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
如果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
有了商标分割制度之后,申请人可以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虽然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如果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希望大家能通过小编的介绍对商标分割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以后再遇到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商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