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要求滴滴APP专利侵权索赔200万!什么是专利证据保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并于2019年11月20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了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在北京市运营的带有被诉侵权的马蹄形锁具的青桔单车、小蓝单车。


    本案原告摩拜公司主张其为第201510886031.6号、名称为“一种锁”的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于2015年12月6日申请,于2018年9月11日予以授权公告。


     原告发现被告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在滴滴APP上运营的共享单车租赁业务中,提供的青桔单车和小蓝单车使用了由灰色面壳与黑色底壳装配而成的马蹄形锁具,该锁具及安装有该锁具的自行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请求判令被告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和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和设备,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200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摩拜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锁具和单车处于两被告的管理、控制之下,并不公开销售,摩拜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且被控侵权的远程控制的锁具可能被快速修改,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请求北京知产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诉侵权的共享单车。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共享单车的价值及运营情况、证据保全可能造成的运营损失等因素,确定了原告交纳的担保金数额。在作出裁定后,合议庭制定了详尽的保全预案,最终在技术调查官和法警支队的配合下,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利侵权中的证据保全  


      专利权是专利人应用其创造发明的独占权益。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答应,以消费运营为目的,施行了依法受维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的类型包括有:


      (1)未经答应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成心运用创造或适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愿销售未经答应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运用专利办法以及运用、销售、许愿销售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冒充别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恰当的时分,向法定的机构提起的搜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坚持其证明力的活动。


      在专利侵权中,诉前的证据保全尤为重要。学问产权案件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通常请求对涉案技术停止比对,固定证据就显得极为重要。而进犯知产案件的荫蔽性招致获得证据极为艰难。


      知产案件的证据保全关于证据的完好性、获得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都有极高的请求,一旦有一个环节存在瑕疵,常常会招致证据链的不完好,从而使原有的证据保全无效,招致专利侵权的行为无法被认定,给权益人在诉讼中形成极为严重的风险。


专利侵权中的证据保全,取证对象通常包括:


      (1)非法制造消费侵权产品或非法运用专利办法制造消费非专利产品的消费商;


      (2)侵权产品运用者或消费者;


      (3)侵权产品的销售商;


      (4)侵权产品的进口商等。


      也即自侵权产品被消费制造到运用的各个环节中,成心或明知是侵权产品或侵权办法的相关人员都是侵权主体,可作为取证对象。

      专利侵权中,证据保全的品种依照时间分,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及其拜托的代理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在诉讼之前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维护。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学问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假如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形成的损失承当赔偿义务。


证据保全可向不同的机构申请,包括


      (1)申请公证机关停止诉前证据保全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则:“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能。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停止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停止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可以充沛运用公证机关搜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2)申请法院停止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则诉前证据保全的,按照其规则办理”。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诉前中止进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则》第 16条也规则了诉前证据保全。


      (3)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获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求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在触及可能有损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搜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减少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假如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普通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能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检查判别,只要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契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载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关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常常因侵权人的阻挠或躲藏而极难得到。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方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能够依据需求依职权调查搜集有关证据。能够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讯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丈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停止现场勘验。涉嫌进犯制造办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请求被调查人停止现场演示。触及产品专利的,能够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专利权人常常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肯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专利权人要搜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状况的证据。


      侵权者确切的称号、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运营范围等状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理解的。理解这些状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战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上一篇:这辆新红旗惊艳亮相法兰克福助推行业发展“绿色引擎”下一篇:外国地名的外文名称组合能否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