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勒告浙江维卫“马桶”外观专利被侵权赔偿200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勒公司)诉被告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市宜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台州宜家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科勒公司诉称:原告科勒公司为201330193853.8号、名称为“马桶”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母公司(KOHLER CO.)是世界著名的厨卫产品制造商之一。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30日,该专利至今有效。科勒公司发现浙江维卫公司和上海维卫公司共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台州宜家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型号为V9-B和V9-C的坐便器(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京东公司为台州宜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浙江维卫公司和上海维卫公司赔偿原告科勒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420 850元,台州宜家公司对上述金额中的20万经济损失及420 850元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宜家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已经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科勒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科勒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被告浙江维卫公司、上海维卫公司、台州宜家公司主张马桶类产品上宽下窄的桶状结构较为常见,其设计空间较小。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在上盖顶部轮廓,侧部桶盖线条、排污豁口形状、两侧桶身装饰及散热孔的分布等部位存在差异,考虑到此类产品较小的设计空间,上述差异使得两者整体上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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