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央视打了5年官司 “大头儿子”的版权到底归属谁?


      按照一般观念,一个美术作品的成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也许在一些人眼中一个作品是无价之宝,但换了个人来看可能就是一堆废纸,一文不值。当然,其中也有不乏被大众普遍认可的美术作品受到追捧。由于每个人对美术有不同的看法,所以生活中出现了派生的美术作品,要是没经过合法途径将作品改动或者发表,那么就会侵犯到原作者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且,现在也有很多原件被售、被收藏或捐赠等的美术作品,经常因为中间权利人不清楚个中手续,也造成不少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较为复杂的是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对于第二类美术作品侵权,就要做好侵权认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8年,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大头儿子系列玩偶,被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起诉至法院。


      近日,此案二审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下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当庭宣布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了央视动画95版、13版动画片、2014版电影中大头儿子人物形象著作权,应立即停止涉案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行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需赔偿央视动画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这并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与央视动画第一次对簿公堂,整理之前的报道,发现二者关于“大头儿子”IP的纷争,历时已久。



      1994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年版)的导演崔世昱委托刘泽岱为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泽岱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世昱。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书面协议。


      95版动画片的央视动画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95版动画片播出后,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



      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洪亮(个人),2014年3月10日,洪亮将上述著作权转让给大头儿子公司。


      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摄制了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并在CCTV、各地方电视台、央视网上进行播放。



      2014年9月5日,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央视动画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利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即《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制作成动画片等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将央视动画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15年,法院判决央视动画公司败诉,总共赔偿120万元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



      同时,在该案审理期间,因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进行大头儿子玩偶制作、销售,央视动画以侵犯著作权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朝阳法院判定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央视动画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8万元。


版权侵权 取证方式


     在版权或称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对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组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举证已经是目前著作权诉讼中的常见信息,尤其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此种证据固定方法被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仅仅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证据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种公证方式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另外,如果公证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权难以构成。作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谓的公证文件所吓倒,冷静质证,全面分析仍然是作为被告应当完成的工作。


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


     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


     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


     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


     单凭该截图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便公证人员抽样式的截图视频内容,质证时也应当对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视频内容,审查抽样截图的镜头在正版视频中是否存在。


4、截图质证


     经过公证的网站截图是否完整体现了网页信息,所体现的网页信息是否为被告网站等情况,被告应当全面审核截图内容作出质证回应。



5、两次以上提交公证材料


     由于电子证据的多变性,原告应当一次性将一个公证业务下的所有公证材料向法院提交完毕。如果出现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证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证事项的情况说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权拒绝对新提供的公证材料提起质证并对整个公证业务向法院提出质疑。


     该情况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对于多次提交公证材料的情况,往往是因为前一次公证内容遗漏,甚至公证内容错误等情况所导致的。对于该类情况,已经丧失了公证本身的严肃性,降低了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在被告提出上述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见。


6、灵活使用对方公证证据


     电子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有时并非完全对被告不利。例如在对某段视频或图片进行公证时,网页截图内容有时会显示图片或视频的点击率,如果点击率过低,则被告可以此为理由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7、费用票据


     公证费用一般为法院所支持,但是经过公证人员公证的在电子数据公证时花费的其他费用,被告应当严格质证该票据信息与案件的关联性。


     以上对公证著作权纠纷电子证据的质证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诉前办理公证时所应当注意的关键之处,盲目的迷信公证形式,而对公证点缺乏理性的筹划,同样可能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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