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拿着一分钱不当回事?你侵犯了‘一分钱’著作版权全!

     有人说这是与时俱进,“现在的小朋友几乎见都见不到一分钱,哪里去捡一分钱啊?改成一元钱挺好的。”


     但是更多网友持批判态度,认为重要的是儿歌背后的价值观和其中蕴藏的美德,若真要盲目附和现实,以后可能得改成“捡到一张二维码”了。



    据了解,《一分钱》是国家一级作曲家潘振声先生的作品,他一生创作的大量儿童歌曲,被人们誉为当代 “儿歌大王”。因为这首歌太有名了,潘振声先生还有了“一分钱爷爷”这个雅号。2009年5月,因患脑血栓经多方医治无效,潘振声先生在南京逝世,享年77岁。


    潘振声先生的女儿表示,她也是在朋友圈看到截图才知道这个事情的:“爸爸创作这首歌,写的是孩子天真无邪,捡到钱要交给警察叔叔,跟物价飞涨没有什么关系。经典就是经典,我们今天唱来仍然可以体会当时创作者的心血。改成这样,唱起来不觉得拗口吗?对于这样的恶搞或者调侃,不用去理会。我理解大家是用这个来搞笑或者调侃,把它变成一种段子,但现在我们有时候,并不尊重自己的经典文化,随意就去丑化或者消解掉,但又缺乏原创的能力,这并不值得提倡。”


    这一改动从著作权角度来说,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一分钱》是音乐作品,其版权人对该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改编作品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因此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如果再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的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使用,则进一步扩大了对著作权人侵权的范围和程度。


    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现在《一分钱》仍在保护期内,因此,潘振声的后代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分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犯罪对象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认定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时候也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


合法的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


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F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G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H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J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 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另外,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围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司法实践中,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时,应注意掌握《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等规定,分清侵犯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准确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


    2 、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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