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海关查获大案值商标侵权案


  近日,浙江宁波海关在一批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查获涉嫌侵犯F.V.有限公司的“FV”商标权的地漏、截止阀、水龙头、塑料下水配件等货物594箱4.76万件,按真货市场价值估算约500多万元。权利人已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产品,并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及担保。该案是宁波海关开展“龙腾行动2019”以来最大案值的商标侵权案。



  自7月1日起,宁波海关开展为期半年的“龙腾行动2019”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深度挖掘风险数据、提升关际合作、建立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机制等方式,不断打击进出口环节的侵权违法行为。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标准是多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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