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上售卖《延时北京》因侵犯版权著作权赔8千元并刊登致歉

     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上售卖包含《延时北京》文件的行为侵犯著作权,周某某把申屠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该案引起社会关注:延时摄影是否属于作品。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千元。


  周某某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索赔11527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据此,法院认定申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创作难度、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 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 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 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 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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