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应该具备怎样的特征?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上一篇:商标被异议的常识下一篇:商标法中撤销已注册商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