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中常见的通知书有哪些?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中涉及到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补正类


(1)补正通知书


初步审查时,当申请文件存在形式问题时,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在补正通知书中,会写明申请存在的形式问题,申请人应当对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两个月内提交补正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合格,并且不存在其他问题时,审查员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的,审查员可以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但是,如果针对同一问题,审查员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而申请人均未补正合格时,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或提交补正文件逾期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


(2)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初步审查时,当手续类文件存在形式问题时,例如优先权、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等手续,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也应当在收到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两个月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合格,并且不存在其他问题时,审查员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或提交补正文件逾期的,根据办理的手续不同,审查员发出相应视为未要求类通知书。根据指出缺陷的不同,在有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具体的规定见本章初步审查的具体要求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种手续被视为未要求,仅指该手续不合格,而申请本身可以继续审查程序。


(3)审查意见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时,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后的补正文件合格,审查员可以继续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后的补正文件不合格的,审查员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或修改后的补正文件的,或提交文件逾期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



(4)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


该通知书见于恢复手续中,即在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权利请求及相应的补正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补正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合格,审查员发出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文件,或提交文件逾期的,审查员发出不予恢复的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二)视为未要求类


(1)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当要求优先权的手续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例如,未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或者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也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对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根据第一申请人国籍的不同,发出的通知书类型也不同,其后果也不相同。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中国内地的申请人,或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申请人时,当委托手续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当申请人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将分别向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时,可以重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办理后续申请事宜。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的申请人或港澳台申请人,或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或港澳台申请人时,当委托手续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人答复不合格,审查员可以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当要求新颖性宽限期的手续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例如,未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或者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也会发出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4)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当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手续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时,审查员会发出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通知书。例如,未在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或者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答复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时,审查员也会发出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三)审批决定类


(1)驳回决定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不合格时,发出驳回决定。


(2)视为撤回通知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分案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当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时,发出分案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书没有恢复期,案件直接做结案处理。


(4)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办理的恢复手续合格时,发出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办理的恢复手续不合格时,发出不予恢复的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


(5)手续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某些请求合格后,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例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等。


(6)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当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存在形式缺陷时,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例如提交的补正书未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发明名称或申请人信息与本申请不一致等。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书意味着申请人该次提交的文件未提交,申请人应当再次提交符合规定的文件。


(7)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申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时,审查员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初审阶段结束,案件进入下一阶段。


(四)其他类


(1)修改更正通知书


当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有误时,或者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缺陷时,审查员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2)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当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时,例如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有对附图的说明,而申请人未提交该附图,申请人补交缺少的附图时,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人,此种情况下,审查员会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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