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判断及判断的时间点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判断】 认定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应当从商标标志整体上进行审查,且应当认定通用名称指向的具体商品。对与该商品类似的商品不予考虑。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可以提交字典工具书、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行业组织的证明、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其他主体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证据等予以证明。

【注册商标通用化判断的时间点】 认定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当事人向商标撤销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判断,评审时的事实状态可以作为参考。

【新旧法的适用】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4 年 5 月 1 日的,在实体法上适用 2001 年修正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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