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地吉普”和“AFS JEEP”商标傍名牌案看谁栽了谁的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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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中,时常能够碰到一些初看熟悉、细看迷惑的商标品牌。这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其他知名品牌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们通常称为“傍品牌”。随着中国线上电商的兴起,一些“傍品牌”借势迅速发展、壮大,颇有抢夺知名品牌之势。作为越野车行业的代表性品牌之一, “JEEP”品牌汽车是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生产的具有越野性能的四轮驱动车,为了遵循品牌延伸的发展战略,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逐步将“JEEP”品牌拓展到了汽车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如服装、鞋、帽、太阳镜、手表等。然而在服装行业内有一家以“战地吉普”和“AFS JEEP”为主营品牌的服装企业――远胜制衣,在2014至2016年之间,该品牌每月霸屏天猫男装类目前三,据传曾一度达到年销售额20亿元。


      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下称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收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支持该公司提出的关于第17073521号“战地吉普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宣告由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下称远胜制衣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无效。

      多年来,远胜制衣公司“锲而不舍”地坚持申请注册“战地吉普”或“AFS JEEP”等商标,但始终遭到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阻击,双方之间的商标纠纷多达数十起,从行政程序的异议、无效、复审到司法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直至今日,仍有多起案件在持续进行中。


008年7月,远胜制衣厂公司提出“战地吉普”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在后来的复审程序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请求均未获支持。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主张获得支持。


  远胜制衣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行申481、484和103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远胜制衣公司再审申请,认定“JEEP”和“吉普”商标为汽车上的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且不受类别所限;“JEEP”商标在服装箱包类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与引证商标“JEEP”构成近似商标。


  2008年7月,远胜制衣厂还提出“AFS JEEP”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AFS JEEP”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远胜制衣公司则认为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恶意针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览胜法律程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其生产经营,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此后的复审程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主张均获得支持, “AFS JEEP”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JEEP”系列商标的权利人,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方面有着坚定的决心。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远胜制衣公司再审申请,都反映出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以及对于遏制恶意商标申请和注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商标法第四条释义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条是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本条中有一项重要的、新的规定,就是对什么人可以作为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做出了与以往商标法有所不同的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此一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繁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如果与外国人可以注册而中国人不能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系,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产生的团体人;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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