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例如一下情况:
1、商标未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物品上。
2、商标未使用在广告牌、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方式中。
3、商标未使用在销售、购买、交换或银行贷款等商业活动中。
1、商品检查报告
商品检查报告是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等权威机构出具的,审核手续严苛。正因为如此,也是其拥有极高的可信度。商标所有权人可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证明,可靠性极高。
2、合同
合同是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明。如果商标所有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那双方所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备案。所以,商标所有权人到时候提交该许可合同。那么,此项证明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3、广告证明
广告是宣传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通常商标都会位于广告中的显著位置,因此广告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明。例如杂志、报纸等宣传广告的载体,因其可以提供准确的时间,因此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明。
1、看商标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2、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
3、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
4、看是否有经营资质。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5、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
6、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而言,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
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应有正当的理由: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据可靠数据统计,每年商标局依法撤销的商标,三年未使用商标遭撤销的情况,占撤销申请的一半以上。这也就是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是构成商标被撤销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提交撤销申请时,一定得拿出对方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充足证据,申请方可通过。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9、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商标尽可能的减少损失的方法:
1、申请一个同样名称的商标。注册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无形的资产,失去后在使用已经来不及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撤销之前,注册同样类型的商标,很多企业因为看到了这一点,用此举来保住自己的注册商标。
2、找到相匹配的商标受让方,把该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与其主动接受撤销,不如低价出售,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的资金损失。
3、商标快到三年时提出重新申请,虽然需要花费一点费用,相对被撤销的风险要值的多,且要保持申请人一致。企业须正确使用商标,避免使用不当造成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各种证据材料方面最好有一定时间体现,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定时的对使用证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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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企业三年之内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但仍有使用的意愿,能否构成使用商标的证明呢?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仍不完善。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未作出限定: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企业上下任务传达造成的原因,主观经营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资金运营不善的原因等等,应当有法可循。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三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的直接手段,也可帮助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避免商标资源浪费,企业应当合理提出“撤三”以及规避“撤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