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审核流程中不得不了解的法律常识

        商标注册好处多多:

       1、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

       2、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信誉,成为企业质量的象征;

       4、可作为无形资产,信誉的载体,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所以很多企业开始重视商标注册,但是商标注册时漫长而严谨的工作,商标注册审核流程严格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章程来,所以了解商标法的话更能掌握注册规律,提高成功率。

     


  上篇文章讲到商标注册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补正、驳回、异议相关的法律条款,那么商标注册拿到证书以后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错,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残酷的现实中申请人之间是通过何种方法争夺商标专用权的。

一、商标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普通商标注册受五年时间的限制,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现在撤销+注册时很多代理公司经常会使用的方法,为了取得客户喜欢的商标,这也是经常被提上方案的,同时也是屡试不爽,撤销通过率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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