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起名中,缺乏显著性的禁忌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包括以下三类情形及具体案例:

一、直接描述商品属性的禁忌
1. 通用名称或型号
仅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型号,无法区分来源。例如:
- 申请“苹果”作为水果商标,因“苹果”是水果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 “2B铅笔”作为铅笔商标,因“2B”是行业标准型号。
2. 直接描述商品特点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易被视为广告用语。例如:
- “香甜”用于食品商标,因直接描述味道;
- “纯棉”用于服装商标,因直接说明材质。
二、缺乏识别性的标志禁忌
1. 简单常见词汇或符号
过于普通的词汇或符号难以被识别为商标。例如:
- “好”“大”等单字用于多数商品;
- 简单几何图形(如纯色圆形)未结合其他元素。
2. 行业通用术语或商贸用语
行业内常用的描述性词汇或宣传语。例如:
- “鲜榨”用于果汁商标;
- “VIP”用于鞋类商品,被认定为行业惯用商贸用语。
3. 日常用语或网络流行语
公众日常表达或短期流行的词汇,缺乏独特性。例如:
- “退退退”作为食品商标,因系网络梗且未形成固定来源指向;
- “花好月圆”用于月饼商标,被认为是节日常用祝福词汇。
4. 企业名称全称
仅有企业全称(非自然人)难以区分商品来源。例如:
-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标,需结合图形或简称增强显著性。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1. 复杂或简单度过高的设计
- 过于复杂的图文组合(如密集文字堆砌)导致难以识别;
- 单一颜色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例如单独的红色用于口红。
2. 功能性或行业惯用设计
- 商品包装的通用形状(如普通矿泉水瓶);
- 功能性声音(如照相机快门声)无法注册为声音商标。
四、典型案例解析
1. 陈麻花商标无效案
“陈麻花”虽非通用名称,但因重庆磁器口多家商户长期使用,公众将其视为地方小吃名称而非来源标识,最终被认定缺乏显著性。
2. 红底高跟鞋商标案
单一红色鞋底最初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通过长期使用(如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公众将其与品牌绑定,最终获得注册。
3. 三维标志商标案
蛋壳形巧克力包装结合颜色和文字,因整体独特且通过使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认定具有显著性。
五、避坑建议
1. 避免纯描述性词汇,改用暗示性或独创词汇。例如:
- 用“小肥羊”(暗示肉质鲜嫩)而非“嫩羊肉”;
- 用“海尔”(臆造词)而非“好电器”。
2. 结合图形或设计增强识别性。例如:
- “丘氏及图”图文组合商标,因“丘氏”为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获准注册。
3. 通过长期使用积累显著性。例如:
- “QQ提示音”通过广泛使用成为声音商标。
4. 跨类别注册时注意差异。例如:
- “苹果”用于电子产品具有显著性,但用于水果则无效。
总结: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起名时应避免直接描述、通用词汇或简单符号,优先选择独创、暗示性或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志。若涉及非传统商标(如颜色、声音),需结合整体设计和使用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