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12类ZSYUNDE品牌,经我司绿智知识产权代理,在核心商标上得以维持注册

ZSYUNDE品牌在历经商标“撤三、撤销复审”案件后,在“电动运载工具;叉车;拖拉机;摩托车;小汽车;摩托车车轮;机动三轮车;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第18896814号“ZSYUND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云阳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家俊


  申请人因第18896814号“ZSYUN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52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1月04日至2022年1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利益关系人瑞丽姐告云德摩托车商行一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持续、公开、客观、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 申请人与重庆宗申集团有关近似商标“YUNDE”品牌的购销合作协议及出口报关单等;

  2.  2019-2021年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瑞丽姐告云德摩托车商行签订的摩托车销货合同、产品视频、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等。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合作协议、授权书、出口报关单、产品及店铺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叉车;拖拉机;摩托车;小汽车;摩托车车轮;自行车;机动三轮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20日止。2022年11月0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合作协议、授权书、出口报关单、产品及店铺照片等证据以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均系其“YUNDE”商标的使用证据,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摩托车销货合同、产品视频、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瑞丽姐告云德摩托车商行委托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ZSYUNDE”品牌“ZY110-60”型号摩托车,并切实履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叉车;拖拉机;摩托车;小汽车;摩托车车轮;机动三轮车;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与上述摩托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叉车;拖拉机;摩托车;小汽车;摩托车车轮;机动三轮车;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且与摩托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叉车;拖拉机;摩托车;小汽车;摩托车车轮;机动三轮车;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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