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深圳市安途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绿智知识 产权办理的 商标异议案件顺利成功
第67901622号“安适锐”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深圳市安途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爱仕凯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01622号“安适锐”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气体检测仪;红外探测装置;雷达探测器;照度计;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商品上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