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深圳市制皂辉煌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司成功打掉高度近似商标铸皂辉煌注册的近似商品!!!
异议人:深圳市制皂辉煌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庆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制皂辉煌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庆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121997号“铸皂辉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铸皂辉煌”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衣剂;洗洁精;皮革洗涤剂;研磨膏;香精油;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36564号“制皂辉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消毒皂;药皂;汗足皂;化妆品;香皂;清洁制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洗澡用化妆品;抑菌洗手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衣剂;洗洁精;化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1997号“铸皂辉煌”商标在“洗衣剂;洗洁精;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