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484条,商标权人可以任何不违法的方式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使用商标个性化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标签上,在俄罗斯境内生产、销售、在展览会上展示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进入民间流通,出于上述目的的存储、运输及进口,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用于互联网或域名。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无权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但是,该法第1487条对商标的权利用尽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进入俄罗斯民间流通,他人继续出售或使用上述商品不侵犯商标权。
根据《民法典》第1491条,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共10年。到期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延长10年,续展次数不限。
但该法第1486条也规定,如果在商标注册时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中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提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