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2条后半句,即“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款有三个要件,一是被抢注商标被他人“已经使用”;二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三是商标申请人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了商标。
如果违反了这一条,有可能直接驳回,也有可能初审公告后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注册公告后被相关权利人提出无效。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不正当手段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申请人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这些申请人可能是出于恶意或竞争心理,或者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例如,一些申请人可能会故意隐瞒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或者在明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抢注。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反商标法规的。
2、侵犯他人著作权
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申请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些申请人可能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创意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会导致商标被驳回或被撤销。
这也是申请著作权的重要意义。
3、虚假宣传
一些申请人可能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这些申请人可能会故意夸大其词或歪曲事实,以误导公众或混淆视听。例如,一些申请人可能会虚构商标的来源、品质、效果等,以吸引消费者或提高商标的知名度。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失。
4、贿赂或欺诈行为
一些申请人可能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进行贿赂或欺诈行为。这些申请人可能会向商标局官员或审查员行贿,以获得优先审查或批准的机会。或者,一些申请人可能会伪造文件、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骗取商标注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会对其他申请人和公众造成不公平和损失。
为了打击这些不正当手段,《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了相应的判定标准和方法。根据该指南,系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而抢注注册的,判定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对于这种不正当手段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或者曾就达成上述关系进行过磋商。这种关系可能是商业合作、贸易往来或磋商等,但无论哪种关系,都说明系争商标申请人有机会得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地缘接近,或者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这种情况说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有一定的地域或行业竞争关系,可能更容易得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这种情况说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有过其他纠纷,可能因此得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这种情况说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有过内部人员往来关系,可能更容易得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5、系争商标申请人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这种情况说明系争商标申请人利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宣传或索要财物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与之相同或高度近似。这种情况说明系争商标与他人未注册商标的相似度较高,可能是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7、其他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的情形。这种情况说明还有其他因素可以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总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的判定标准和方法是为了打击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