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绿智知识产权

第66637118号“介慷饮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李顺强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37118号“介慷饮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9445号“介康 JIE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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