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1.商标变更申请
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均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包括:(1)注册商标;(2)申请中的商标。
变更事项包括:(1)名义;(2)地址;(3)代理人、文件接收人;(4)删减指定的商品;(5)其他。
《商标法》第41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
2.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名义或地址发生变动后,均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
注意: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的变更,是指同一实体称谓的改变,商标权利没有发生转让或移转,仍属于同一民事主体。若商标发生转让或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而非变更手续。
3.变更前后名义和地址
变更名义或/和地址分如下类型:
(1)仅申请变更名义的,需填写变更前名义,不需填写变更前地址;
(2)仅申请变更地址的,需填写变更前地址,不需填写变更前名义;
(3)变更名义和地址的,需填写变更前名义和地址的。
4.变更申请所需文件
变更申请需要准备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① 变更名义的,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的,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②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变更名义的证明文件
① 变更名义的,需要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② 变更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跨国变更地址的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在变更后地址所在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5)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②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③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④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
5.“一并变更”原则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2款
6.自行变更使用的法律后果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