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明细多达45类。
商标分类明细主要有: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等;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肥皂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等;
第五类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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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 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