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申请人编码 申请人第一次在韩国知识产权局递交知识产权权利时,官方根据特定申请主体创建申请人编码。 韩国知识产权局不允许同一个公司实体拥有不同名址,若申请名址与备案名址不同,官方会下发审查意见(注:马德里指定韩国的商标申请不会在韩国创建申请人编码)。 为避免因名址不一遭遇官方审查意见,若申请人地址与备案地址不同,则需先变更备案名址。 无论多少件商标/专利申请,仅收取一份变更申请费用,同一个申请人编码下的所有案件名址会一并变更,审查周期为1个工作日,需要提供: ① 委托书彩色扫描件; ② 公证的名址/地址变更声明书原件。 03 商标加快审查 韩国有加快审查程序,可申请加快审查的情形如下: ① 申请人已使用或者计划使用与所有指定商品/服务相关的申请商标(同一类似群组下至少提供一项商品的使用证据); ② 第三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收到警告函)。 04 商标近似审查标准 关于商标近似性的审查标准,韩国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的审查标准的大方向基本一致,即从商标的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不过,韩国知识产权局在综合各要素分析商标近似性时,会特别考虑读音这一因素,但也需个案分析。 此外,针对非韩语之外的语言,英语、中文、日语通常会被翻译或音译为韩语然后被作为文字商标审理,而针对其它国语言,通常会被作为图形商标审理。 05 注意事项 ① 针对申请中或已注册商标,可提交延伸商品项的申请,其商标有效期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一致。 ② 韩国知识产权局不接受商标共存协议。如果申请商标被在先商标驳回,且无法通过论述不近似性克服的情况下,可以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商标转让,待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再行将引证商标转让回原转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