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违法!!!——《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全文!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3日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五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第七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九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第十四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上一篇:知名网红“邵约伦”及时委托我们单位进行了品牌注册保护下一篇:企业知识产权IPR李森,为王川先生代理商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