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胡辣汤”案中的起诉人,错失了什么?
最近很多用了几年甚至几十年“逍遥镇胡辣汤”的餐饮商家,突然接到“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的传票,起诉人是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要求至少千元入会,否则赔偿3-5万。
以专业的角度看,拥有商标权,随时都有提起维权的权利,否则,“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就是一句空话。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政府的事业单位: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民政局、行政审批局认定的:协会、研究所、研究院】(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因此,常见的申请人是事业单位、协会、服务中心,不能是政府、普通企业或个人。
显然,本案的起诉人符合申请主体条件,但是确实是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安排申请,错失集体、证明商标申请认定机会,也必将削弱“逍遥镇”品牌管理力。
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当您意识到了本地独具特色的产品、食品、食材,万不可再错失良机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