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权大师自由合伙人交流群中,很多合伙人反馈,很多商标被通知撤销,同时发布到群中给大家展示并且进行讨论,那么今天权大师整理一下商标被撤销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注册商标撤销定义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01 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三是指已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一般来说,导致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按注册人原注册地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导致提供证据超期; 2: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或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加以理会; 3: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但注册人提交了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国家商标局的证据要求,未被采纳。 随着商标意识的提高,我国的商标注册量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态势增长,注册商标资源因而显得愈加稀缺。如果整整三年之内并未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撤三”成功后,商标所有者将失去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想要申诉的话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02 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随意变更商标字体图案这种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常识性错误在初创及小微企业中很常见。很多企业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角度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03 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04 商标到期未续展标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05 公司搬迁不变更地址 商标地址不变更最大的隐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而你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是旧的,那你就无法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材料,那你就无法限期作出答辩,导致商标被撤销,可你却浑然不知。 06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指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拥有的显著性将大大减弱,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希望大家能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尽量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让来之不易的商标能够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