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或签字)
2,《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
3 ,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
(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
4,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5,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6,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法律文书——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