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十类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分别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商标是品牌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容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明显。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方面表示,江西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线索摸排、建立商标代理机构重点关注名单、行政约谈、依法查处商标抢注、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打击商标抢注违法行为的力度,对于商标抢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将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其商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