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著作权)侵权与印刷线路板(PCB)的保护

著作权侵权与印刷线路板(PCB)的保护


  印制线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 简称 PCB,几乎我们能见到的电子设备都离不开它,小到电子手表、计算器、家用电脑,大到计算机、通迅电子设备、军用武器系统,只要有集成电路等电子元器件,它们之间电气互连都要用到PCB(1)

款高效、结能,布局合理的PCB需要工程师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心思去设计构思,然而,要想仿制一块现成的PCB只需普通技术人员和简单的设备即可在短期内完 成。因此,目前在国内电器生产行业,仿制他人研发而成的PCB的情况可以说是愈演愈烈。但对PCB的保护,法律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就遇 到了这个问题。

便于读者理解,在此有必要先介绍一下PCB的概念。通常把在绝缘材上,按预定设计,制成印制线路、印制元件或两者组合而成的导电图形称为印制电路。而在绝 缘基材上提供元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导电图形,称为印制线路。这样就把印制电路或印制线路的成品板称为印制线路板,亦称为印制板或印制电路板。(2)形象一点说,很多家用电器,比如收音机,打开外壳,就会看到一个插满了各种电子元器件的板子,这块板子,就可以称作PCB

一、PCB法律保护的盲区

目前对PCB的保护,在法律上的争议主要是,该用哪个法律保护PCB

(一) PCB的专利保护

首先,由于PCB比较接近工业生产,我们先来看一下专利的保护情况。

就外观专利而言,由于PCB属于中间产品,在消费者购买时很难直接从外观上看到PCB本身,根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3)笔者认为PCB很难申请外观专利。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而言,根据实务中一些专利的申请情况,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释,目前,电路方面的专利保护的往往是此电路的原理和原理图,而非具体实现该原理的线路图,也就是表现在PCB上的印制线路。因为,一个电路原理专利,往往可以通过许多种具体的电子线路来实 现,PCB上的印制线路就相当于实现该电路原理的一个具体实施例,而实践中是不能仅对实施例申请专利的。

(二)PCB的著作权法保护

家版权局办公室1996923日所作的《对<印制线路板布图设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函>的答复》,明确指出:著作权法(笔者注:此著作 权法指的是19916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不禁止按照布图设计生产线路板的行为。为制止他人仿造或者仿冒工业产品的行为,应适用工业产权法或者民法 通则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似乎用著作权法来保护PCB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PCB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了入世的需要,我国2001年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 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为此,笔者专门咨询了上海市集成电路协会。根据该 会相关负责同志的解释,集成电路具体讲,主要是指“芯片”等产品,PCB可以作为某个芯片的载体,但其本身并不具备集成电路的特征,难以用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条例保护。

(四)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它

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并没有仿冒他人印制线路板的行为。而其它法律也没有涉及这一领域。

通过上述对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似乎除了求助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就别无他法了。

者所处理的案件是一种汽车用电源转换器产品,这种产品的功能是将汽车上12V的直流电转换为220V的交流电,它的主要部件也是一款PCB板。由于产品新 颖,设计独特,颇受市场欢迎,于是许多厂家也开始打起了仿制的主意。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笔者公司对侵权者坚决提起了诉讼。鉴于上述法律上 的争议,为了办好案件,笔者和同事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事实,并在办案过程中产生一了些体会。

二、对PCB保护的部分案例

(一)美国BatemanFrickerBCS案(4

案一审中,原告提出了6项诉求,其中第二项(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Bateman and Frickers hardware logic diagrams for their computer circuit board (Count II),就是对其电脑印刷线路板著作权的请求,该请求在一审中得到了支持($120,000 on Count II)。尽管本案在二审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发回的理由是针对1:软件的著作权,2:界面说明书的著作权。而针对电脑印刷线路板的著作权却是支持的。

() 台湾合利展有限公司诉杨富山计算机局域网络之配线面板著作权侵害案(5

该案中台湾最高法院审理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

著作权法(此处系指台湾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摄影,或其它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者而言,并非以重复制作后所呈现之平面或立体形式作为区别标准。故将平面之图形著作转变为立体形式,究属重制,抑或专利法上所称之「实施」行为?自需就该平面之图形著作与转变后之立体物加以比较认定。如将图形著作之著作内容单纯以平面形式附着于立体物上,或于立体物上以立体形式单纯性质再现平面图形著作之著作内容者,仍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重制行为之范畴。非谓将平面之图形著作转变为立体形式者,均概属实施行为,而不受著作权法之规范。

(三)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诉启东市电子仪器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6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六一五所对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享有著作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六一五所对其设计的 aedk机的硬件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排列图、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享有著作权,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通过反向测绘,绘制成aedk机的产品设 计图(并用以制成产品),是对原告六一五所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的侵害。

上案例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对PCB板进行保护,这似乎与本文前面述及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室1996年的答复相矛盾。不过仔细研究不难发 现,国家版权局办公室1996年答复中所依据的著作权法是19916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而20011027日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中已经将原第五 十二条删除了。(7) 由此可见在立法倾向上,已经开始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保护范围,这也是近年来对从平面到立体是否构成复制侵权的一个立法反映。

三、笔者在代理案件中提出的一些观点

(一)涉诉的PCB板上的电路图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涉诉的印刷线路板上的电路图属于其中的产品设计图、示意图。

《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涉诉的线路板完全符合这三个要件。

首先,涉诉线路板上的电路图具有独创性。

其一,该作品是原告组织工程师、成立课题小组,倾注大量心血完成的,完全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智力成果”的条件。原告的作品是此前所不存在的表现形式,完全基于原告的智力活动而产生。不与任何现存的作品相雷同,是完全独创的作品。

二,该电路图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原告对该电路图的原理申请了专利。根据这种电路图原理可以设计出成千上万种具体的电路图。因此,被告完全可以设计出自已的电路图,而被告为了节省设计成本,直接抄袭复制了原告的设计作品。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也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精神。

其次,涉诉线路板上的电路图具有可复制性。印刷线路板上的电路图所表达的信息是通过PCB板作为载体的,这与传统的载体比如纸张,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区别。本案中的电路图是通过印刷完成复制的,也是传统的复制手段。而合法性就毋庸多言了。

()涉诉的PCB板上的电路图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畴。

本案中,笔者及其他代理人一直强调,我们要求法院给予保护的标的不是PCB板本身,而是附着于PCB板之上的电路图。具体来说,每一个车用转换器产品中都 有一个PCB板,而每一个PCB板上都有一层以油墨印刷上去的电路图。之所以这样强调,是因为印刷线路板上的电路图是一种示意图,没有功能性,不应当属于 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PCB线 路板是分多层的,其中的镀金层可以导电,具有功能性。但是最上层的示意图(即电路图)是油墨印刷上去的,没有导电、传热或绝缘的功能,只是一种设计图、示 意图,这种油墨层的具体内容是标明一些电容、电阻和集成芯片的安放位置,指示导线的连接走向,可以让操作工人按照上面的元器件标号安插元器件,给受众群体 只是一种指示作用,这和地图又没有任何区别。该电路图是通过向读者(操作工)传达信息而实现价值,而不是通过导电导热的功能实现价值的。众所周知著作权法 保护的是传播信息所获得的利益,而工业产权保护的是实现功能而获得的利益。本案线路板上的电路图只是向特殊读者(操作工)传达信息,当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 的范围,这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信息传播及因信息传播所获得的利益的立法本意。

()本案的复制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而不是工业制造。

被告将原告的作品原封不动的抄袭复制,是以印刷、复印的方式复制原告作品,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

一,本案中的复制与工业制造是有显著区别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超司长与德国迪茨教授的讨论中,也举例说明从图纸到齿轮的制造过程,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这些说法与本案却不能适用。从齿轮图纸到齿轮,是表现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从二维平面的变成三维立体的,功能更是发生变化,是“图纸—产品”的制造 过程。所以说这当然不是复制而是“工业制造”、是“实现”。而本案中原告作品的载体是PCB板,本案原告作品是附着于PCB板上的以印刷方式印制的电路 图。而被告侵权作品的载体也是PCB板,其侵权作品也是以印刷方式印制成的电路图。

其二,即使是将平面作品到立体作品的转换,也是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

郑成思教授在第二版《知识产权法》中,举例说明德国1986年版权法规定:“第二,该权利人还有权禁止下列特殊情况下的复制活动:(2)仅 将平面原作改换为立体表现形式的复制,或反之仅将立体原作改换为平面表现形式的复制;”他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在详细解释复制时,经过2001年的修正后, 已经基本与伯尔尼公约一致了。其他早已是伯尔尼成员国的多数国家,则早已在立法中承认了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原作,也构成复制。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许多 人曾不希望第一部版权法就保护到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这么高的水平。但参加伯尔尼公约后,对此就不能不重新考虑了。”

以上可以说明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也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况且原被告双方都是平面,或者都是立体,是完完全全的复制,归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样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的规定。通过复制作品获利是原告的财产权,被告故意抄袭原告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原告的财产权,过错是明显的。根据《民法通则》该条规定,被告也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注解:

(1)(2) PCB印刷线路板入门简介》,PCB学习网,eda.sdedu.net

3)程永顺 主编 《专利侵权判定实务》第31

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Eleventh Circuit., No. 93-3234. www.findlaw.com

592年度台上字第 515 92/01/29,天理网,tien-liipr.com.tw

6)《上海法院典型案例丛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41

7)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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