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制售假冒“苏泊尔”产品获刑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针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某、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年,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桐庐县公安局依据相关线索联合对该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制售假冒商标标识案件进行查处。经查明,自2018年11月以来,在未获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李某在淘宝网上以定制的形式,多次向当事人周某经营的名为“上海贤奔纸业”的淘宝店铺购买印刷有“SUPOR苏泊尔”“原厂配件”“蒸笼”“售后配件专用”字样的纸箱,并将蒸笼产品装入上述纸箱用于销售。其中,李某销售金额共计39万元。同时,当事人黄某从李某处分得上述纸箱后,将蒸笼产品装入并进行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周某共向李某等人销售上述纸箱4.2万个,金额共计6.33万元。查清相关犯罪事实后,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直以来,桐庐县注重加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仲裁等多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理念,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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