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蕾,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一物一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北京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与被告山东一物一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物一码公司)、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智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铂力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损害原告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之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确认一物一码公司在第十七类注册的第27496173号“铂力特”商标之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3.一物一码公司撤回其在第十七类提交的第43902541号“铂力特”商标之注册申请;4.一物一码公司和绿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7月,有一定知名度。2017年11月15日,一物一码公司在第十七类上申请注册第27496173号“铂力特”商标,并于2018年7月20日获准注册。绿智公司为一物一码公司的代理机构。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宣告第27496173号“铂力特”商标无效,12月25日,商标局发出宣告无效受理通知书。2020年1月19日,绿智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商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提出向原告转让前述商标,并告知绿智公司已代理一物一码公司于1月18日在第十七类又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一物一码公司抢注恶意明显,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绿智公司作为一物一码公司的代理机构具有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专业能力,但其仍代理,亦构成侵权。
本院经查,一物一码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取得了第27496173号“铂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2019年11月11日,原告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月18日,一物一码公司于1月18日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号为43902541,注册类别为第十七类。
本案中,铂力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一物一码公司恶意抢注其公司商标,从而认为第27496173号“铂力特”注册商标权及第43902541号“铂力特”商标之注册申请权归其公司所有。本院认为,对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产生的商标权权属纠纷,原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依照相关规定属于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