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迎来三审,“二选一”行为将被规制
6月19日,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本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与此前提请审议的二审稿相比,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条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比如,电子商务平台应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就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商家在平台之间“二选一”等。
赋予平台更多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就对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三审稿对此并无太大修改,只是又修改或新增了两条相关规定:一是与治理假冒伪劣产品相关;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审稿涉及知识产权部分修改不多,主要是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为此,三审稿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责任,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在网络促销活动中,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为了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也就是业界通常说的“二选一”。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前,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经常面临‘二选一’的尴尬境地,三审稿的这条规定限制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效平衡了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之间的利益。”薛军表示。
京东集团高级法务总监林卓对于三审稿关于“二选一”的规定非常支持,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三审稿的新规可以有效遏制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限制商家参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促销活动的行为。”
共同合作加强保护
尽管电子商务法还在审议中,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子商务秩序逐步规范化、有序化。
近年来,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积极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比如,作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较为发达的省份,浙江省根据形势发展和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加大了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作用,与各协作省市协同作战,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查处力度,有效解决了电商领域专利侵权跨省执法困难、线上线下割裂的痛点。”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4月24日,浙江省启动电子商务领域“雷霆”专项行动,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和办案,在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中,组织集中检查、集中整治行动,精准、快速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
除了浙江省不断加大电商领域专利执法力度外,各省市还积极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在2017广东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上,来自全国19个城市及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的代表共同签署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宣言》,意在拓宽联合执法渠道。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表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秩序逐步规范化、有序化。这一成效一方面得益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得益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觉规范经营。可以预见,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通过实施,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更为严格,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将更为健康。”(知识产权报 记者 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