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青鸟北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0511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3840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19898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介绍、媒体报道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