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旭康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29146162号“foot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4991546号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27998414号商标于2019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28020313号商标于2019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2402937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