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绿智知识产权

第32752270号“中建五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2270号“中建五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35670号“五洲”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0835670号“五洲”商标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4813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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