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建五洲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2752270号“中建五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30835670号“五洲”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
30835670号“五洲”商标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4344813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