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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第8280349号“古都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8280349号“古都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68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锦平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明

  申请人因第8280349号“古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002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宣传使用,期间从未停止。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所获荣誉证书;2、产品及外包装图片;3、展厅图片;4、复审商标通过检测的报道;5、茶具等商品的销售发票;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经调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潮州百度百科介绍;8、第8280348号商标注册证;9、会员单位及理事证书;10、京东、天猫商城旗舰店及产品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古都”茶具产品的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等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8月29日

通过我司撤销案件以及注册和驳回复审等事宜,为客户注册古都相关品牌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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