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粮”起诉“老漢一担粮”一审有果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下称一担粮酒庄)起诉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老汉一担粮酒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汉一担粮酒业侵害了一担粮酒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判决后,老汉一担粮酒业提起了上诉。


  一担粮酒庄诉称,其依法享有4236698号“一担粮”等多件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老汉一担粮酒业在生产的白酒包装上印有 “老漢一担粮”等字样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老汉一担粮酒业将 “一担粮”字号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汉一担粮酒业辩称,其享有注册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上的第20220879号“老漢一担粮”商标(下称老漢一担粮商标)和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上的第19821793号“老漢一担”商标(下称老漢一担商标),老汉一担粮酒业不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汉一担粮酒业使用的“老漢一担粮”“老漢一担粮酿造”标识中的“一担粮”完全包含涉案商标,且为主要识别部分,二者构成近似;其次,老汉一担粮酒业的企业字号“老汉一担粮”完全包含了一担粮酒庄的企业字号“一担粮”,容易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取得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要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行判断,其次要看权利人对商标是否规范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老汉一担粮酒业虽然注册有“老漢一担”和“老漢一担粮”商标,但其在酒箱上使用“老漢一担粮”标识,对于前者来说是不规范使用,对于后者来说是未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故法院对老汉一担粮酒业以前述两个注册商标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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