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威缘何赢得辅酶Q10案?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日本Kaneka公司(日本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钟渊化学)针对辅酶Q10专利侵权案的上诉请求,至此钟渊化学与金达威历时9年的辅酶Q10专利诉讼最终以金达威的胜利而告终。


  钟渊化学的涉案专利(专利号:US7910340)系通过微生物合成辅酶Q10的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文件,该专利涉及一系列还原以及氧化辅酶Q10的生产方法,包括以不低于70摩尔的比例获得含有还原性辅酶Q10的微生物细胞,选择性地干扰细胞并恢复由此产生的还原性辅酶Q10。通过该技术可以简单地工业化生产还原辅酶Q10和氧化辅酶Q10。该专利包含4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2、33为诉争主要对象。


  钟渊化学的上诉请求系针对美国加州中央地区地方法院于2018年4月5日作出的判决。该案争议焦点包括专利效力以及被告是否侵权。其中,被告从不具有专利资格、权利要求范围模糊、现有技术破坏创新性三方面质疑该专利的效力,从微生物种类不包括光合作用细菌、使用的微生物浓度未达到70摩尔比例、未使用密封罐、未在提取前实施氧化步骤4方面提出不侵权抗辩。


  关于专利效力问题,美国相关法院认为:首先,权利要求是否模糊应该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权利要求的描述中确定权利范围判断,而非根据潜在侵权人能否判断其产品侵权。从证据来看,被告未能证明不同的样本收集方式对微生物浓度的测量存在实质性差别,因此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是模糊的。其次,该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指出该技术在工业应用上能够起到比现有技术更好的效果,与直接指向自然现象而不具有专利资格的判例存在区别,因此不存在不具有专利资格问题。最后,根据现有技术,该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不是能够预见的,因此不存在缺乏创新性问题。


  关于是否侵权问题,被告提出的两条抗辩理由被法院采纳。一是被告使用的微生物浓度未达到70摩尔比例。由于原告未能纠正原始判令中专家证人谢尔曼博士报告内的缺陷,法院拒绝了钟渊化学重新考虑该判决的请求。根据谢尔曼博士2016年7月的协议,钟渊化学和证人不能对他们的测试结果进行作证和提出意见,由于钟渊化学没有提出任何可接受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新制造工艺是否实行了70%的限制,法院因此判决不侵权。二是被告未就密封罐等同侵权。由于原告在该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修改文件对密封罐概念进行了限缩,在禁止反悔原则下,已不能再就该项技术特征限缩前的内容认定被告等同侵权。据此,美国加州中央地区地方法院判决金达威不侵犯钟渊化学的专利权。随后钟渊化学提出多次重审以及上诉请求均被驳回。


  事实上,钟渊化学此前曾就其辅酶Q10专利向我国另外一家企业发起过专利大战,但同样以失败告终。为何钟渊化学对我国企业有如此深的执念?笔者认为,这与辅酶Q10行业的现状密切相关。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是全球范围辅酶Q10的主要市场。其中,美国市场占到总消费能力的1/3,因此美国成为辅酶Q10竞争的主战场。日本是最早开发辅酶Q10的国家,在2003年前日本企业牢牢掌控该领域的技术与市场。然而随着我国企业加快创新,注重产品走出去,这种由日本垄断的市场格局已经被打破,金达威等中国企业已逐渐赶超日本。然而,该领域的核心专利与高端产品专利仍掌握在日本企业手中。以钟渊化学涉案专利为例,该专利共有40项同族专利,家族被引证38次,可见钟渊化学将该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申请布局,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是辅酶Q10技术领域中的核心专利。此外,钟渊化学的US7145044、US7829080专利也是该领域中难以绕过的壁垒。这些核心技术势必成为打击新兴对手的重要武器。


  相比而言,我国企业的核心专利占比不大,专利质量还有待提升,且申请地域90%以上在国内,与目前企业市场份额明显不符。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加强围绕辅酶Q10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增加国际尤其是美国、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数量,才能在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中始终保持竞争力。


  事实已经证明,我国企业在辅酶Q10竞争中并不完全是被动防御的弱势方,钟渊化学的接连失利也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已经取得成效。金达威等被告在纠纷初始就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主张专利无效等手段积极应诉,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启示。在此类竞争对手已经进行全面布局的领域内,我国企业应当首先做好全面的行业专利检索,掌握对手技术的强项与短板。对于存在缺陷的专利可积极通过无效等手段攻破,对于牢固的核心专利可设置周边的改进专利,以增加日后纠纷中的谈判筹码。


  笔者认为,专利案件旷日持久的重要原因在于事实调查的复杂,特别是医药专利案件。此外,上述涉案专利又为方法专利,表现为一种连续的技术过程,其特性决定难以直接通过获得终端产品的解析来确定其生产步骤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产品生产的技术过程又常常是企业的重要技术秘密,难以被他人知悉。因此专家证人在取证过程中必不可少。本案中,被告分别聘请Alfred Spormann博士与Jefferson C. Lievense博士作为专利无效请求和不侵权抗辩的专家证人,针对钟渊化学专家证人谢尔曼博士的证言进行了有效的反驳,最终也成为法院认定不侵权的重要依据。专业、权威的专家证人也是我国企业在医药专利诉讼中取胜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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