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司法机关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基本持肯定态度。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还需要在个案中考量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否改变商标或商品的某一要素从而导致商品差异等情况。笔者从跨境电商平行进口中遇到的5类纠纷和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第一,超出合理、必要范围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在博柏利有限公司(下称博柏利公司)诉杭州法蔻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法蔻公司)、义乌商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蔻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了与博柏利公司相同的商标标识,且其在商品合格证和贵宾卡上标注自身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行为既未予以明示,亦未以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方式给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用了他人商标,据此认定法蔻公司侵犯了博柏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进口商品的提供者与国内商标权利人并非同一主体或存在许可等法律关系的,进口商在国内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认定构成侵权。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指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澳大利亚可能属于合法产品,但其自澳大利亚进入中国境内,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该案中,被告系专门从事跨境代购业务的代购者,其在通过跨境代购经营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审查其预先提供的国外代购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如在“米其林”轮胎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其主要理由是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未经中国的强制3C认证。轮胎产品在中国属于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强制认证并且需要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而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未经认证,无法确定其安全性、是否适合在中国使用、是否符合中国的安全规范。
第四,擅自随意加贴中文标签、磨去产品识别码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后者在进口产品上加贴的中文标签中使用了前者拥有的“百龄坛”商标,且其瓶身上用以识别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等信息的产品识别代码也被磨去。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第五,因不实描述引起的消费者误解。如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在网站上承诺其出售商品为“正品行货”,但涉案手表并非“正品行货”,而是平行进口的产品,京东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在销售页面上标注“正品行货”字样,既非法律又非标准行业用语的词汇,属于意思表示不精准,不构成欺诈行为,亦未因售后服务及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但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属于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综合上述多地法院对平行进口商标纠纷作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法院主要从进口商品是否合法取得、进口商品与授权销售商品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否超出合理使用以及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否受到损害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跨境电商经营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规避法律纠纷:一是确保从合法渠道进口商品,严格遵守报关流程;二是审查商标的进口国权利人与国内权利人是否一致;三是评估并避免平行进口商品的实质性差异,保持进口商品的原始状态,谨慎加贴中文商标;四是跨境电商可以就其平行进口产品与专柜产品的差异性进行说明,尤其是在后期服务、宣传、包装等方面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