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不能随便叫——解读《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近年来,我国企业和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热情不断高涨。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的商标成为国内企业竞相申请的对象。
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刻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商标局有关人士表示,《标准》的出台,完善了商标审查标准,不仅规范了国内很多企业争相注册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行为,也是对《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补充与完善。
据介绍,促进《标准》出台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进行市场化运作,陆续将正在使用的带有“中国”字样的企业简称和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例如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申请注册中国农资商标,中国烟草总公司申请注册中国烟草商标等。一些打着“国酒”、“国烟”、“国茶”等“国”字头品牌的生产企业,也想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外,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申请注册含有“中国”或者首字为“国”字的商标,是为了打“擦边球”,如河北省某酒厂曾打算申请注册国·酒商标。
据了解,在《标准》出台以前,商标主管机构审核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的商标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阶段,主要的审查依据是一个文件和一份报告。一个文件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联合制定并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可予核准。一份报告是指商标局于2009年7月向国家工商总局领导报送的专题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核准注册含“中国”字样商标应具备4个条件:申请人主体资格系国务院批准成立,申请人名称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该名称简称一致,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标准》的出台,使对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的商标的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标准》是由商标局牵头起草,征求了商评委、法规司等部门意见,汇总报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审阅,又与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后出台的。
据了解,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很多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提高。他们在对外宣传产品、服务时一直使用固定的简称,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但这些简称没有申请注册商标。《标准》的出台,实际上为这些企业将自己的简称申请注册商标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法企业打“擦边球”的行为。
对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商标局有关人士指出,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会区别对待。
通过网络搜索,记者发现,一些公司将“国酒”、“国烟”、“国茶”作为产品宣传点。贵州茅台公司法务部的刘先生向记者表示,《标准》的出台对于国酒茅台的宣传没有影响,长城葡萄酒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不受影响。福建八马茶业公司人士则表示,该公司并没有将国茶字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只是在部分宣传文案中,使用了国茶的说法。
商标局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标准》对之前已经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无效,如国窖1573品牌依然可以使用。对于新申请的品牌,如果情况符合事实,也并不是完全不能申请“国”字头商标的。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指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新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溯及力,对已经生效的事项不具有约束力。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费华平认为,企业使用“国”字头为品牌宣传,是在打“擦边球”,《标准》的出台很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