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台产品引发争议,原告获赔20万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起诉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黎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黎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班台家具产品侵犯了圣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余元,驳回黎明公司上诉。


  圣奥公司与黎明公司均是专业从事办公家具设计、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在业内均具一定知名度。圣奥公司是名为“班台(Iwork)”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130029189.4,下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黎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班台家具产品涉嫌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沟通无果后,圣奥公司将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黎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黎明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相对于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产品的区别点并未给被控侵权产品带来不同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黎明公司应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鉴于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足以制止黎明公司的侵权行为,且圣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应销毁的侵权产品和半成品的存放地点、数量等情况,故对于圣奥公司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和半成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结合涉案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近似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售价等因素后,酌情确定黎明公司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余元。


  黎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



  黎明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黎明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被控侵权产品副柜面上原本设有线盒,但应圣奥公司的定制要求而取消,其取证行为类似于陷阱取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上述差异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产品存在不同的认识,一审判决认定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与事实不符,判决黎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三大构成部分,即支撑柱、副柜和桌面各自的具体构成及相对位置和连接关系,属于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二者在上述方面存在的相同点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二者在桌面与副柜俯视的前后位置关系,副柜内、外侧的分格设计以及桌面边沿形状设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属于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容易想到的设计手法,且在外观设计所占比例和所处位置并不突出,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在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的相同点、不同点各自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等因素后,北京高院认为,不同点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形成实质性差异。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确认。


  据此,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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