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变化,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无法仅仅依靠《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解决。商品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它也直接关系着商标权利的保护和风险的防范。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如何帮助我们在注册申请时更加全面的保护自身商标呢?
一、从商品与服务的关联,看商标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结合了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成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区分表》分为商品(共34个类别)和服务(共11个类别)两大部分,是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但由于《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所以在具体界定某个项目属于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关系判断上,还需要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于是也就出现了对《区分表》的突破。
突破《区分表》的情况有许多,此处我们仅谈论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在实践案件中也存在一些突破《区分表》认定商品与服务类似的案例,仅例举几类如下:
在第16706610号"GENESIS"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艺术品修复等服务。引证商标一(第6301503号“GENESI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客车、卡车、拖车(车辆)、有蓬的车、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车辆车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第G939229号“GENESI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客车、卡车、拖车(车辆)、有蓬的车、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车辆车轴等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相同类别,但在实际生活中,购买汽车商品的消费者一般也是接受该品牌汽车售后服务的用户。就汽车商品与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而言,二者在用户、销售及服务场所、销售及消费习惯方面具有一致性。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及零部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较高,应认定上述商品与服务构成类似。
在上海盛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一审行政案中:被异议商标(第9207030号"中连肛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保健、理疗、医疗护理、医药咨询、休养所、美容院、按摩、饮食营养指导、芳香疗法等服务上;引证商标(第3489320号"肛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治痔剂、贴剂、膏剂、栓剂、医用药物、中药成药、针剂、水剂、酊剂等商品。在这一案例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休养所、按摩、饮食营养指导、芳香疗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治痔剂、贴剂等商品存在密切的联系,最终被认定构成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以上案例均是认定了商品与服务之间构成类似,但在可查询案例中,认定构成类似的所占比例依然很小。
因此,从商标保护的角度考虑,在注册初期建议将核心类别、关联类别一并进行注册,避免在关联类别上出现抢注商标。如果一旦出现了抢注的情况,依然要积极采取维权措施,并从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等方面提供大量能够证明商品与服务间存在密切联系的证据。
二、从商品与服务的界定,防范商标侵权
原则上,商品与服务本质上不同,依据《区分表》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由于许多新名称不断涌现,一个商品或服务名称,其中确实会另涉及其他商品或服务,很难准确判断要注册申请哪些类别中的关联商品或服务,如果判断或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会产生侵权的风险。
例如,很多企业只要推出APP就必然要注册第9类,或者只要第9类上存在了在先了相同商标,就认为无法再使用该商标。实际上,很多APP只是作为工具来推广其主营商品或服务的,仅是个平台,本身并非是商品,这种情况下,即使无法取得第9类的商标权,依然可以使用APP。
再例如,“定制的家具”属于第20类,但家具定制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要求来设计想要的家具,企业要根据消费者的设计要求来制造个人专属家具,整个过程不仅涉及“家具”这一商品,同时也涉及到了42类设计服务、40类加工服务,只不过因为消费者消费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家具”这一商品,而“设计和加工”只是这一商品经过的过程,因此将其划分为20类。但如果在家具定制中,突出了设计服务或者将设计作为一种有偿服务,很可能会侵犯他人40类及42类商标权。
因此,商品与服务的判断对于商标使用以及风险的规避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区分表》是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并不是绝对的、唯一的依据。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与服务的性质、用途、销售对象及销售渠道等多种因素,以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准确的分析判断商品与服务,使商标保护更加全面,也能降低商标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