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绿茶的一种,得名于浙江杭州西湖龙井村,是我国传统十大名茶之一,有着“色绿、 香郁、味甘、形美"四绝的特点。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品茶的传统,茶道艺术更是影响深远。
那么“龍井"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在"水(饮料)"等商品上呢?
答案是:行!
此前食品饮料公司娃哈哈就曾想把龍井"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被驳回。理由是: 商标为汉字“龍井”,其中“龍”是“龙”字的繁体,‘龍井”一般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 "龙井”。《现代汉语词典》 (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
一方面,“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
另一方面,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如果诉争商标的文字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会使消费者认为该文字系对商品特点的描述,而非对商品提供者的指示,无法起到区分或识别作用,故此种商标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且,对于该商品的同业经营者而言,对于商品的描述性词汇系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某个特定的经营者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禁止将描述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也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