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可以带有国家或地区名称吗?

商家常常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做商标时,很多人会觉得该商品或服务就是来源于商标所指地区的。那在我国,可以申请注册带有地名的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注册商标能否带有地名有着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早在1983年6月,商标局就开始要求不能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来《商标法》在修改的时候,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但也有例外。


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是不受禁止的。例如“凤凰”的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一般不会将其误认为是产自湖南省凤凰县。


为了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已经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了:“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很早之前已经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现在再想注册,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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